关于开展零陵区2012年打击“瘦肉精”专项
整治行动及日常监管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动物防疫站、各养殖场及各兽药、饲料生产经销店:
为贯彻落实中央编办发[2010]10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和零陵区人民政府 《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通告》精神,进一步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依法打击并铲除非法销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我局决定从2012年3月2日~2013年3月2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工作。现将《零陵区2012年“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零陵区2012年打击“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及日常监管方案
零陵区畜牧水产局
二0一二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零陵区2012年打击“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及日常监管方案
为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完善工作机制,实现监管全过程覆盖,严厉打击销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确保畜产品消费安全,结合我区饲料生产、销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公众健康为宗旨,集中打击销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确保我区畜产品质量安全。
二、整治目标
1、饲料产品质量监测合格率达到97%以上。
2、饲料产品中“瘦肉精”、三聚氰胺检出率为零。
3、加强对定点屠宰场、珠山临时边检站、生猪养殖场(户)的抽检力度,确保我区生猪及其产品的质量安全。
(一)负责部门责任范围
1.区兽药药政监督站(饲料办)负责做好宣传、养殖场投入品日常监管、“瘦肉精”抽检、监测技术指导及信息汇总、上报工作,确保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
2.区局执法大队主要负责全区饲料加工、经营企业(店)、兽药经营企业(店)非法经营“瘦肉精”行为的查处,确保加工经营企业(店)不使用、经营“瘦肉精”。
3.区动物检疫站负责调运肉用畜禽产地检疫、城区定点屠宰场生猪屠宰前检疫并实行 “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检测,确保抽检比例到位,责任到位。
4.珠山临时边检站负责过境畜禽的检疫及“瘦肉精”等有关违禁药品的查测工作,确保抽检比例到位,责任到位。
5.乡镇办事处动物防疫站协助区兽药药政监督站(饲料办)、区局执法大队做好辖区内兽药店、饲料店、养殖场“瘦肉精”抽检及日常监管工作,每月按时上报食品安全报表到区兽药药政监督站(饲料办)办公室。
各部门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紧密联系,共同努力,确保养殖业投入品质量安全和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
(二)时间安排:2011年3月2日~2013年3月2日,为期一年。
四、工作措施
1、加强领导,强化责任。
为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局成立生猪“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由局长彭善国同志任组长,副局长周亚凡、蒋智博、郭海明同志为副组长,局属相关站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饲料办,周卫国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局领导小组对各乡镇办事处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及时通报整治情况。按照省、市、区的要求,乡镇办事处政府应成立相应的“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加强辖区内日常监管工作。
2、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营造整治氛围。
我局印制“瘦肉精”影响及危害知识、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以及生产无公害生猪重要意义的宣传资料、横幅等,宣传资料由乡镇办事处动物防疫站、检疫站具体负责发放到养殖户、经销商、贩运户手中,横幅悬挂到屠宰场、珠山边检站、乡镇、办事处(动物防疫站)、市场等显眼位置。
3、加大责任感,签订承诺书,全面落实责任。
我局与乡镇办事处动物防疫站、定点屠宰场及珠山边检站签订《零陵区打击“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责任状》,区饲料办、局执法大队与养殖户、经销商及贩运户签订承诺书。
4、始终坚持“四抓”、“四不让”,加大抽检密度。
始终坚持“四抓”、“四不让”。抓养殖监管,不让问题产品出场;抓贩运户监督,不让问题产品上路;抓市场监管,不让问题产品上市;抓珠山临时边检站,不让问题产品过境;确保我区畜禽水产品的质量安全。按照农业部、省市的有关要求,检测“瘦肉精”的家畜数量要到位,同时做好记录并要求养殖户或贩运户签字确认,以便追根索源。
5、加大队伍培训力度。
加强检疫人员的培训,对检疫人员进行“瘦肉精”快速检测技术进行培训,检疫人员要会检测,会判断,没有检疫和“瘦肉精”检测的生猪一律不得出证,加强票证和耳标的管理,实行专人管理制度。
6、加大依法行政力度,严格执法。
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区检疫站、乡镇办事处动物防疫站和珠山临时边检站要加大“瘦肉精”的抽检力度和检测密度,依法行政,保证打击“瘦肉精”工作落到实处;区执法大队要联合有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严格遵守农业部“五不放过”的原则;结合我局的专项整治行动,一旦发现“瘦肉精”疑似上报案例,区执法大队和区兽药药政监督站(饲料办)必须立即派技术人员现场核实,并按照有关程序处置,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7、加大检测力度,建立健全“瘦肉精”整治长效机制。
一是实行例行监测。屠宰场检测:按屠宰生猪的5%进行常规抽样检查,产地检疫及珠山边检站检测:按照检疫头数的3%进行尿样检查。二是对生猪贩运商实行备案制度。要求从事生猪收购、贩运的人员建立生猪收购台帐,以便追踪溯源。三是建立健全饲养档案。要求生猪养殖场(户)建立兽药、饲料采购使用登记制度,承诺不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四是充分发挥动物检疫人员在“瘦肉精”监管工作中的作用,要求他们在检疫的同时,开展“瘦肉精”检测,及时准确提供信息,协调查处非法使用养殖业投入品的不法行为。